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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为乐受伤害 帮工索赔遇尴尬
作者:刘心乐  发布时间:2010-04-20 08:29:37 打印 字号: | |

雇员在帮老板干活时身体受到伤害,得到雇主赔偿顺理成章。可是,如果帮忙者在帮工过程中受到损害,他的损失应该由谁赔偿呢?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李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合理经济损失的80%,计8722.42元,扣除实际赔付款2485.30元,余款6237.1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王某和李某均是个体三轮车运输工,靠在大市场中为他人运货为生。20091127日上午,李某承接一笔往凤阳送货的业务。因货物较重,李某提出帮忙,结果在用铲车往三轮车上货时,输送带反弹将王某双手挤压到货车的车门,造成受伤,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左腕肿胀”。事发后,李某仅预付2000余元赔款即拒绝继续支付,故诉讼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赔偿其医疗费1170.8元、误工费9543.6元、营养费1320元、交通费4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5494.4元。

李某辨称:我已经赔偿过王某了,其再要求赔偿我不同意。事发当天,我来回打车带其到医院看病,花费500多元,后来还买了东西去看他,以后为了解决问题,又一次性赔偿其2000元。我就这么大能力,再赔偿我没有支付能力。同时,原告是物流公司的工人,货物是其公司出来的,干活时我是向公司要求帮忙,老板怎么安排,原告怎么帮我干活的我不清楚,致其受伤的货物也不是我的,其损失还应由他人承担。其明知货物重干不动,还来帮我,造成损害后果,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蚌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助人为乐、无偿帮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需要这种精神的发扬光大。同时,帮工人的人身权益亦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王某选择无偿帮工而不是侵权行为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故被帮工人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其辩称应当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义务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同时,由于王某在帮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在伤情形成过程中的原因力和具体伤情程度,酌定李某承担80%赔偿责任。李某要求赔偿的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不符合赔偿条件,法院不予准许。对其余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的合理损失确定为10903.02元,并且李某伤情发生后预付的2485.30元医疗费用应从最终赔偿款中予以抵付。综上,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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