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太人有句谚语:“不借钱最多失去朋友,借钱失去的是钱和朋友。”省直机关的老房和蚌埠的国家干部老王是多年好友,好友遇到困难提出借钱,好面子的老房不顾妻子的反对慷慨解囊。但没想到的是,钱借出后这朋友也做到了头。还款日期被一拖再拖,不仅约定的利息拿不到,连需要这笔钱救命时也收不回。老房病故后,其妻子等继承人愤而诉讼。日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何某、房某、许某分别和老房是夫妻、父子、母子关系,老房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06年10月23日,王某以家庭急用为由向老房协商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借款叁万元,时间至2007年10月23日止,年息6.12%(万元), 利息每三个月付一次,延期还款违约金为每日2.1%。”但借款后, 王某不仅未按期支付利息,并且在借款到期后,拖延还款,在老房多次催促下,双方约定借款再展期一年。不久,老房被诊断出恶性肿瘤晚期,为了治病,何某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并将情况告诉陈某,请求还款。但直到2009年1月3日,在所有能够筹借到的资金全部花完后,老房终因治疗无效病故,而陈某的救命钱却杳无音信。老房临终前拉着何某的手交代说:“老王看来是准备赖帐不还了,我死之后,你一定要将这笔钱讨回来。否则,我死不瞑目。”老房走后,何某多次联系老王还款无果,故诉讼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整,利息从2006年10月23日起计算到开庭之日为6182.04元,违约金从07年10月23日起计算到开庭之日为16872.25元,以上合计53054.89元。
陈某庭审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由于家庭经济状况一直不好,所以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这期间也曾想方设法支付过部分利息4000余元,尤其在老房生病住院及操办丧事时其两次各还款600元都是交给何某的。对何某等人的起诉其表示理解,但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核减,已支付的利息给予扣除。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债务应当
获得清偿。本案王某向三原告亲属老房借款事实清楚,双方约定除违约金支付超出法律保护范围部分依法无效外,其余部分应合法有效。由于债权人老房病故,三原告作为继承人主张还款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王某应该承担还款付息义务。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归还三原告借款本息46000元,于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