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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车出事故 法院判决为工伤
作者:金煜  发布时间:2010-04-23 08:14:18 打印 字号: | |

晚上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构成工伤?企业和死者家属各执一词。近日,蚌山区法院依法维持了被告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王飞生前系原告淮河公司职工,20084302230分左右,王飞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沿合蚌路蚌埠至凤阳方向行驶至132KM 500M处经过有散落土块路面时摔倒,造成死亡。200854日,原告与王飞的亲属签定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以“意外死亡”的名义支付给王飞的亲属三万元的补偿金。2008113日,王父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918日,被告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第2009005号《蚌埠市职工工伤认定书》,认定王飞在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摔倒死亡,属于工伤。淮河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淮河公司诉称:王飞所在车间为常白班,事故发生在晚上22时许,不是在上下班途中。该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另外,王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因其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其本人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蚌埠市职工工伤认定书》。

被告市劳动保障局辩称:王飞的同事证明其所在车间并非全是常白班,王飞事发当日上中班,工作时间为1530-23时左右,其系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四日后原告曾与王飞的亲属签定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以“意外死亡”的名义支付给王飞的亲属三万元的补偿金,说明原告明知王飞的死亡系工伤且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以支付“意外死亡”补偿金的名义,以求逃避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了王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但其行为并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排除事由。              

第三人王父称: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飞生前系原告单位职工,20084302230分左右,王飞下班后在回家途中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原告关于王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是在上下班途中的诉称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王飞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但其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认定。由于公安机关未对王飞作出治安处罚决定,故原告认为王飞属于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符合工伤认定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淮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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