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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作假骗执照 今朝“自首”领处罚
作者:金煜  发布时间:2010-04-29 08:59:44 打印 字号: | |

10年前,为了能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典当行弄虚作假虚构股东;如今,当初增加的股东发难,典当行被迫向工商部门“自首”。近日,蚌山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件工商行政处罚案件。

1992年,蚌埠市通达有限公司出资10万元并做为唯一投资人,注册成立了典当行。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银发(1996119号文,对典当行股本金最低限额、股东的出资比例作了明确规定,典当行为了能通过验收,取得继续经营典当行的资格,将自己多方筹集的337万元分别安置在7家法人企业和12名自然人股东名下,上述公司和个人均不享有此笔股权的权利和义务。各公司实际上只是将账户借给典当行使用,由典当行周转现金以取得《转帐支票》,造成各公司对蚌埠市典当行出资的假象。新力公司于1999921从通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并于1999924转至典当行账户。典当行采取以上弄虚作假的方法和步骤,取得了符合典当行登记的书面材料,并递交给工商登记机关。2000428,典当行以此虚假的材料取得了股东及股权增加的变更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2007年,典当行主动向市工商局提交了书面材料,坦白了弄虚作假的事实。市工商局在调查取证后依法作出处罚:“一、撤销当事人在2000428取得的变更登记;二、没收非法所得4万元整;三、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以上二、三项合计罚没款5万元整,上缴国库。”作为股东之一的新力公司认为被告的处罚决定使其在典当行的合法股东身份丧失。现典当行未经清算,即与他人合作,进行了重组,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恢复其在典当行的股东身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工商局作为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其依法享有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管理职责。市工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典当行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在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认定原告向典当行的50万投资是虚假的,至于原告是否是虚假出资,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本案不予审理。据此,法院依法判令维持被告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企业名称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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