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为了能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典当行弄虚作假虚构股东;如今,当初增加的股东发难,典当行被迫向工商部门“自首”。近日,蚌山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件工商行政处罚案件。
1992年,蚌埠市通达有限公司出资10万元并做为唯一投资人,注册成立了典当行。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银发(1996)119号文,对典当行股本金最低限额、股东的出资比例作了明确规定,典当行为了能通过验收,取得继续经营典当行的资格,将自己多方筹集的337万元分别安置在7家法人企业和12名自然人股东名下,上述公司和个人均不享有此笔股权的权利和义务。各公司实际上只是将账户借给典当行使用,由典当行周转现金以取得《转帐支票》,造成各公司对蚌埠市典当行出资的假象。新力公司于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工商局作为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其依法享有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管理职责。市工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典当行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在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认定原告向典当行的50万投资是虚假的,至于原告是否是虚假出资,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本案不予审理。据此,法院依法判令维持被告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企业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