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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伤认定 不能直接起诉
作者:聂雪梅  发布时间:2010-04-30 08:46:48 打印 字号: | |

李红在我市一厂里担任会计,一天在上班期间,她打扫好办公室卫生出门倒垃圾时,被另一厂门头招牌砸伤。劳动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李红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该工伤认定书明确写明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如不服若认定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李红所在单位自称未收到该工伤认定书,在仲裁时才得知此情况,另认为李红是被他厂门头砸伤,不是因工负伤,对劳动局的工伤认定有异议,该单位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局做出的该工伤认定书。

法院经审查发现该案件未经过复议前置程序,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是释明当事人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先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经复议前置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提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不服,行政复议不是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法院告知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上诉人未经复议而径行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伤认定办法》虽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又可以选择直接起诉,但作为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故该厂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伤认定办法》为据,主张复议不是必经程序不能成立。原告在本院的释明下,向本院提起了撤诉申请,法院予以准许。(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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