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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装天然气拒交证据 依法推定业主胜诉
作者:周瑞平 金煜  发布时间:2010-05-05 08:12:45 打印 字号: | |

    200612月,蒲某和蚌埠一家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非住宅买卖合同,购买一套非住宅房,房价款为58万余元。房屋交付期限为200851日前。《合同》第11条“交接”中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第14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进行的承诺”中约定:“水、电、有线电视、天然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达到使用条件;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蒲某缴纳了全部购房款。624日,开发商通知蒲某去接收房屋。因小区部分配套设施未达标,蒲某拒绝接收房屋。718日,蒲某领取了所购房屋的钥匙,验房时发现天然气没有安装,他随即在房屋交接单上注明上述情况并要求开发商予以安装。但开发商一直拖到1216日才开工安装天然气,竣工日期为2009327日,共违约277天。因开发商拒绝赔偿,蒲某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1.6万余元。

被告开发商辩称,我公司交付时水、电、天然气等配套设施已经达到了交付条件。原告也已经接收了该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填写的房屋交接单成为案件的关键,法院要求被告提供原告的房屋交接单,但被告予以拒绝。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蚌埠市蚌山区法院法官金煜说,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时,双方必须签署房屋交接单。庭审中,原告蒲某提出其在房屋交接单上注明验房时天然气未进行安装。法院明确要求被告提供原告的房屋交接单,但开发商拒绝提供。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法院依法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即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时,该房屋的天然气未安装。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开发商未提交其何时安装好天然气的证据,对原告要求开发商按277天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蒲某违约金1.6万余元。

责任编辑:周瑞平 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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