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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月反目成冤家 为争首饰上法庭
作者:金煜  发布时间:2010-05-20 09:06:14 打印 字号: | |

 

婚礼上,迎娶的新娘披金戴银,光彩照人。不料,蜜月未过双方的缘分就已走到了尽头,并为首饰的归属闹上法庭。近日,蚌山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依法判决首饰归女方所有。

张倩与赵强结婚不到1个月就因生活琐事打闹而分居。张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赵强同意离婚,但要求张倩返还自己为其购买的白金首饰。张倩则认为首饰是赵强自愿赠与自己的,不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3月,被告购买钻石戒指一枚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原告。20099月,原告用被告父母给的2万元购买了价值13000多元的白金手镯1个、项链1条、耳环一副。200910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了婚礼。

法院认为,依据我市的风俗,婚前,男方要为女方购买白金首饰及衣物,否则女方不会同意结婚。本案中,被告家人给付原告2万元,让其购买白金首饰,是以结婚为目的,是给付原告的彩礼,并不是自愿赠与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之规定,由于原、被告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实际共同生活在一起,且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其给原告购买首饰而导致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已无法维持当地最低基本生活水平。故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白金项链、手镯及耳环的辩论称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在原告生日时为其购买的钻戒是作为生日礼物赠送给原告的,是一种赠与行为,现被告要求原告返还钻戒,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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