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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禁区” 科以“重刑”
蚌山区法院为车辆管理架设“高压线”
作者:戴玉珠 莫富强  发布时间:2010-05-21 14:35:26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法院警车使用,提升法院社会形象,继开展“车辆转项整治月活动”后,蚌山区法院日前出台了《蚌山区法院车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该规定对原规定的内容从可操作性上做了进一步的细化、量化,并为车辆管理设立“禁区”,对六种不得为的行为科以“重刑”。

新出台的补充规定从外观制式、车辆派遣制度、车辆保养维修、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量化,并列出未经批准私自用车的、酒后驾车的、私自将警车转借给他人开的等六种不得为行为,如被查证属实的驾驶员,一律给予辞退。蚌山区法院以新的补充规定和相关反面典型为教材,组织驾驶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系列学习并形成了共识:要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为法院审判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优质服务。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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