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直击
自行变更合同约定 购房定金不予返还
作者:肖蓉  发布时间:2010-06-04 09:20:36 打印 字号: | |

 

二手房贷款必须将房屋先过户到购房人名下才能办理,这是个常识,但还是有些购房者常常因在合同中未约定贷款事项而致经济受损,蚌埠的小飞就因此“赔了夫人又折兵”。日前,蚌山区法院判决这起合同纠纷案件,小飞既未买到房又损失了购房定金。

在外地工作的“80后”青年小飞,到了“成家”的年龄决定在蚌埠买房,通过本市某房屋事务所看中了钱老伯和刘大娘夫妻俩挂牌的位于本市某小区的一处楼房,经协商,双方签订了售房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购房价、房屋及购房款的交付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小飞按合同约定,交付购房定金5000元。此后,钱老伯通知小飞办理房屋交易手续,但小飞却提出老夫妻俩先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以办理二手房贷款,待贷款下来后再支付老夫妻俩购房款,这个违反双方原先约定的要求自然遭到了老夫妻俩的拒绝并扣留了小飞的购房定金。这时的小飞在办理二手房贷款无望而老夫妻俩坚决不退还定金的情况下只能将钱老伯和刘大娘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

蚌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应按售房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在办理产权过户公证时一次性付清房款,并没有约定贷款,且二手房贷款须先过户才能办理,两被告在没有其他保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两被告不存在违约,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王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蚌埠法院网人民法院报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