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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当庭释法 纠纷调解解决
作者:葛育春 施莹  发布时间:2010-06-08 08:28:14 打印 字号: | |

日前,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官当庭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得以圆满审结。

20093月,亮亮为其所有的富康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自20093192010318,乘客投保座位数为5人,每次事故每座赔偿数额为十万元,司机在从事客运过程中遭受交通事故按乘客标准赔偿。200984,亮亮雇佣的驾驶员赵某驾驶上述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花费一万余元。此后,亮亮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以亮亮应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得到赔款,超出部分该公司才应赔偿为由,对部分费用不予认可,双方由此引起纠纷。亮亮诉至蚌山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一万余元。

开庭审理中,蚌山区法院法官当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规定予以解释,亮亮不再坚持自己的诉请,主动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赔偿亮亮七千余元。(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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