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拖欠银行贷款长达7年,仅归还了一半后就外出躲避,由于贷款时向保险公司投了保险,就由保险公司承担了剩余部分的还款责任。2010年6月7日,这起执行案件由蚌埠市蚌山区法院顺利执行完毕。
2003年4月7日,我市某商业银行与沈某、某保险公司以及某汽车贸易公司签订一份《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约定:沈某为购买东风汽车向我市某商业银行借款48000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4月7日至2004年4月7日,年利率5.31%。沈某自2003年5月起按等额还款法每月还贷款本息4116元。沈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以我市某商业银行为被保险人和唯一受益人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履约保险,作为借款合同项下沈某还本付息的保证。同时,该保险公司为沈某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二年。合同签订当日,某商业银行向沈某发放贷款48000元,沈某向某保险公司投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险金额为49436元,并交纳保费。某保险公司亦向商业银行出具《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履约保险承保确认书》,同意按规定给予赔付。沈某借款后,未按期还款。2004年12月4日,商业银行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提供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等证明材料,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无奈之下商业银行只好选择了起诉,蚌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各方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沈某借款后未按期还款,应对纠纷承担责任,归还所借本金及利息。沈某向保险公司投以商业银行为被保险人和唯一受益人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履约保险,并交纳保险费。因沈某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保险公司应按约偿还沈某所欠银行贷款本息,但应以保险金额为限。并判决沈某给付借款本金48000元和利息,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49436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沈某和保险公司均未履行义务,商业银行申请蚌山区法院强制执行。蚌山区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后,沈某于2008年8月25日履行了37725.66元后外出打工,从此便杳无音讯。蚌山区法院经多方查询,也未找到沈某的财产线索。于是,蚌山区法院找到该保险公司,要求其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义务。保险公司支付了沈某下欠的贷款本金、利息以及诉讼费、执行费共计35175元。2010年6月7日,商业银行从蚌山区法院领取了上述执行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