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遗产都应由儿子继承。”这样的认识在农村很有市场。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判决指出,看似合乎人情常理的乡风民俗亦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
60多岁的陈某是我市一名农村妇女,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小华因病于2005年去世,遗留有一栋靠近马路的自建房,该房屋一直对外出租。小华有二女一男三个孩子,无疑这个男孩小勇就成了奶奶陈某的心头肉。奶奶陈某看着日益长大的小勇,不禁发起愁来,因为没有钱给小勇盖新房娶媳妇;另外小儿子从部队才回来,也没有钱盖房子,这可急坏了老奶奶。老奶奶左思右想,终于想出了个好办法,把靠近马路的大儿子名下的自建房卖掉,拿这笔钱给小勇盖新房娶媳妇。于是陈某张罗起来,将房屋卖给了房屋的承租人,双方谈好价格,签订了合同,并找了村司法所一个人做见证,最重要的是找来孙子小勇签字,并当着小勇妈的面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看似万无一失,合情合理。卖房人随即给了陈老太太35万,陈老太太立即给了孙子 25万,又给了小儿子10万,拿到钱的两家人均大张旗鼓的盖起了房子。
不久,在外打工的小丽,小勇的大姐得知了卖房一事,立即表示不同意,跑回家问母亲,母亲表示卖房未经过她同意,是小勇奶奶一手做主的,只是他们在签合同时把她喊去了一下,她也并未签字。于是小丽向奶奶、弟弟提出质疑,遭到奶奶一顿臭骂,招到弟弟的拳头相向,无奈,小丽诉讼至法院,更招来了所有亲戚的异样的目光,似乎小丽做了大逆不道的事。在庭审中,陈某夫妇强调,按照农村习俗,女孩嫁出去就是人家的人了,岂有回来争遗产之理,另小勇是家里唯一的男子,小勇签字了就应算数,再说小勇母亲知道此事,而小勇母亲今后还要由小勇赡养,所以母亲应有的钱由小勇所有也是合情合理,这符合乡风民俗的。
法院审理后,考虑这个案件将会引起多案,多次找陈奶奶做工作,讲明法律规定,说明利害关系,希望协商解决此事,陈奶奶听懂了法律规定男女平等,但就是不能接受,因双方差距太大,法院做出判决:认定陈奶奶的大儿子去世后,其子女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遗产在未分割前应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无效。该房屋买卖合同只是部分共有人签字,且不存在第三人已善意取得的情况,故为无效合同。乡风民俗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法院遂一审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