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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女继母争遗产 和谐执行融坚冰
作者:姚登群  发布时间:2010-06-12 08:19:29 打印 字号: | |

父亲去世,继女和继母因分割遗产发生纠纷,经过二年半的艰苦执行,201068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执结了这起继承纠纷案。

30岁的原告赵女士之母于199810月去世,父亲于200227再婚,婚后在蚌埠市区购置了一套约100平方的房屋。赵某后来到外地上学,就业、成家。20071220传来噩耗,父亲因故突然去世。办完了父亲的后事,她和继母就协商遗产继承事宜,由于双方立场有较大差距,她就起诉到了法院。

经过法官调解,双方于2008821达成了调解协议:房屋由继母继承,继母一次性补偿赵某11万元,于20081220前付清。转眼到了还款期限,可是继母并无还款之意,赵某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蚌山区法院执行局于20081225立案执行后,立即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将该房屋予以司法查封,不准办理过户、买卖、抵押等手续。迫于法院执行压力,被执行人表示自己收入低,每月工资只有1000余元,要求法院给予宽限,自己尽快凑钱还。由于被执行人迟迟未还款,赵某就要求法院处置房产,或者该房子归赵某所有,由她折款给继母,可是继母不同意,表示自己只有这一处房子,如果给赵某了,自己就无房可居了。

眼看案件执行陷入僵局,法官向被执行人提出,其一个人现在居住的100平方的房子,完全可以置换成一套6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置换所得的差额可以用来支付给赵某。由于赵某和继母因继承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较大情绪,心里均存不满,所以被执行人不同意法官提出的置换方案,表示同意每月最多还1000元,绝不同意法院处置房屋。赵某表示坚决要求处置房屋,不同意分期给付。执行法官仔细地分析了案情,认为双方现在对立情绪很重,贸然采取强制措施将使双方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双方系继母女关系,虽然因继承发生纠纷,但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矛盾还有调和地余地。于是,法官苦口婆心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尽力消除双方心中的怨气,促使双方互让一步,赵某主动放弃2万元,继母一次性支付9万元,双方纠纷就此了解。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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