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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院长租房 后任拒付房租
作者:姚登群  发布时间:2010-06-13 07:31:22 打印 字号: | |

蚌埠市区一家医院的前任院长租赁了一间门面房作为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使用,但后任院长却拒绝继续支付房租。日前,蚌山区法院就执结了这样一起由“新官不理旧事”引起的拖欠房屋租金案,这家医院支付了拖欠的全部租金。

200811,原告徐某与被告蚌埠市一家医院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徐某将其所有的座落于龙湖春天商业街区11号楼7号的营业房出租给被告,用于开设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租期为5年,每月租金1850元,每次支付12个月的租金,先付房租后使用房屋。合同签订后,医院如约付清了第一年的房租。后来医院的领导更换了,到了支付第二年房租的时候。医院仅在200914付了5000元,下欠的17200元虽然徐某多次催要,医院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无奈之下徐某将医院告到了蚌山区法院以讨还公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约定并实际履行合同,医院逾期未下欠的房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遂判决医院支付拖欠徐某的房租17200元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判决生效后,医院仍然拒绝履行义务徐某申请强制执行。

蚌山区法院于200994立案后向医院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其按时履行义务,可是医院领导每每表示愿意支付房租,却又每每食言。法院只好冻结了医院的银行账户。可是过了一段时间后查询该帐户,显示的余额却没有任何变化,难道医院没有帐目往来?难道医院停止了经营活动?细心的执行法官经过一番查找,发现医院又开设了一个新的帐户,而且帐目往来频繁。于是立即将此帐户冻结。这下医院急了,主动找到法院,按照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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