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同行是冤家,商场如战场。” 法庭上的李某一脸的懊恼,面对因一时冲动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李某追悔莫及。日前,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调处一起两个屠宰经营户因在菜场争生意而大动干戈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均是本市某菜场的屠宰经营户。2009年10月27日上午,两人因卖猪肉过程中争生意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厮打,李某造成王某受伤,并于当日住院治疗14天,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治疗至11月10日出院,花去医疗费3709.10元。双方纠纷经派出所调解处理无果,为此闹上法庭,请求判令李某赔偿其医疗费3709.10元、误工费2455.8元、护理费86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280元、交通费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9629.3元正。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作为同一菜场又经营相同项目的经营户,买卖过程中难免发生争生意现象。双方均应理性对待,相互谦让,公平竞争,共同致富。被告李某因争生意打伤原告王某,造成王某损害后果,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王某遇事不冷静,在与李某厮打过程中受伤,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经过释法明理,最终调解李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7000元正,于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王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