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蚌埠市一知名老律师与某设计院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却因整栋楼房的大产权证未办理下来而迟迟未能过户。待条件成熟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却遭遇房主反悔,一怒之下,该律师将设计院告上蚌山区法院。胜诉后,因设计院迟迟不履行法定义务,该律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使案件得到顺利执行,律师垫付全部房屋登记、过户费用,其中应由设计院承担的15200元其也不愿给付,该律师只好再次将设计院告上了蚌山区法院。
购房多年过不了户
2004年2月,老张律师通过一家中介事务所的公告栏信息与某设计院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购买设计院所有的座落于蚌埠市中心某小区9号楼三楼建筑面积71.2平方米住房一套,成交价款为121040元,老张首付90000元,并约定设计院在12个月内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老张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老张向设计院支付首付款,随即设计院将钥匙和房屋交付给老张。经过几个月的装修,老张虽然住上了房,却因房屋产权未办理过户心里很不踏实,苦苦等待了一年多,老张看到设计院纹丝不动就多次上门要求协助过户。后经多方打听才得知,原来该套房屋是某房地产公司因欠设计费用抵付给设计院的,不仅该套房屋没产权,整栋楼房的大产权证都没办下来。老张了解此情况心里倒平静了,通晓法律的他知道大产权证办下来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条件成熟了却不给过户
2007年5月,某房地产公司交清规费办理了大产权证,此时已换了领导和经办人的设计院仍然按兵不动;老张多次上门催促并发出书面信函要求设计院协助办理产权过户事宜,但设计院以自身是事业单位,无权擅自处分国有资产,因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应是无效合同及老张是知名律师,设计院在法律上处于弱势地位,所以缔约过错责任应由老张承担等种种借口故意拖延不办;并提出,双方应相互返还财产,即老张将房屋返还给设计院,设计院退还老张90000元,另外老张应按当地的租金标准支付这几年的住房租金。设计院这一番义正言辞的“理由”可把老人家气得够呛,一怒之下,老张将某设计院告上了法庭。要求限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并按房屋买卖协议偿付违约金20000元。
法院判决协助快过户
蚌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老张与被告设计院之间订立房屋买卖协议的意思表达达成一致,该合同即产生约束力;双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当时虽然没有产权证书,但根据被告与某房地产公司的抵付证明已证实该房屋的所有权已转移归设计院所有,因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且原告已支付大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产,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对原告要求判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被告限期办理产权过户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因原告未全部支付购房款,被告也曾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过户,且诉争房屋所在楼房的大产权证直至2007年5月有关部门才于办理,故对原告要求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蚌山区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最后判决双方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 设计院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原告同时将余款31040元交付设计院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强制执行过了户
2009年3月,经过6年多的煎熬,老张终于拿到胜诉判决书,设计院也未提起上诉。但当判决书产生法律效力后,设计院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老张依法申请蚌山区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强制执行房屋产权过户过程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缴纳产权登记、过户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21500元;经折算,按照原购房合同约定,老张应承担6300元,设计院应承担15200元;为了使案件及时、顺利地得到执行,老张自掏腰包支付了全部费用,并且在设计院未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将自己应付的余款31040元打入法院账户进行提存。该案执行完毕后,老张多次向设计院催讨垫付款项未得到结果,遂再次将设计院告到蚌山区法院,要求设计院给付垫付款15200元并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垫付的费用应返还
通过仔细阅卷,蚌山区法院承办本案的法官认为,经过上次的“对簿公堂”,双方可谓“不打不相识”;另外,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何况被告设计院的31040元已在法院账户上提存,本案再无进行下去的必要。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应有一定的调解基础,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设计院返还原告老张垫付的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15200元,诉讼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文中所?i个人、单位名称及时间、地点、金额均已作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