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丈夫和妻子和好,合力将第三者推上被告席,讨要与其同居期间的赠与款。5月21日,蚌山区法院一审判决第三者返还同居期间获赠的4.5万元。
邂逅“红颜”,丈夫红杏出墙
47岁的陈新良与秦梅梅于1992年结婚,婚后的锅碗瓢盆、柴米油盐“交响曲”远没有婚前恋爱那么浪漫,陈新良的平淡无奇的生活因遇见郭海海而泛起阵阵涟漪。陈新良与郭海海于2006年下半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后逐步发展成情人关系,并于2007年上半年开始间断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互有花费。
转正无望,变相索取钱财
2007年底,郭海海眼看转正无望,便有了要些钱也不亏的想法,遂以急需偿还债务为由向陈新良要钱,满脑子都是柔情蜜意的陈新良二话不说,瞒着妻子私自给付其4.5万元。郭海海为让陈新良放心,还为其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郭海海愿意和陈新良相伴到老,永不分开。如要变心,退还陈新良所花的一切费用(包括肆万伍千元)。
夫妻和好,只因母亲遗言
2008年4月,妻子秦梅梅发现陈新良在外有第三者郭海海,双方产生矛盾。“要么和她断绝关系,要么离婚,财产归我并赔偿我精神损失!”妻子秦梅梅不能容忍丈夫的出轨行为,最终双方协商离婚未果。
“你媳妇人不错,都多大的人了,不要瞎胡闹了,夫妻还是原配的好。”2009年6月,陈新良的母亲在弥留之际的一番话,令陈新良幡然悔悟,陈新良决定结束自己两边奔波的疲惫生活,于是和秦梅梅和好。秦梅梅得知陈新良未经其同意私自先后赠与郭海海9万余元,遂要求郭海海返还。双方协商无果,夫妻二人诉讼至蚌山区法院。
有无赠与,双方争议焦点
诉讼中,两原告以未调取到陈新良为郭海海支付按揭贷款还款证据为由,于2010年4月16日向法院提出部分撤诉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郭海海返还保证书载明的4.5万元赠与款,其余部分保留诉权。
被告辩称:1、被告没有接受过原告陈新良的4.5万元赠予款,不存在返还问题。2、如果原告明确是赠予,必须行驶撤销权,而撤销权必须在一年内实施,原告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同时,行驶撤销权的当事人应该是陈新良,原告秦梅梅没有权利。
一纸判决,法院了结恩怨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海海明知陈新良已婚事实,却以与其保持不正当婚外关系为条件接受陈新良赠与财产,其行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陈新良擅自赠与郭海海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无需撤销,法院对两原告诉请撤销赠与行为的请求不予采纳;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郭海海取得陈新良赠与财产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且没有支付相应对价,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郭海海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故法院对两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赠与款4.5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虽辩称没有接受过陈新良赠与款,且所有款项均被同居期间消费,无法返还。因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遂依法判决:被告郭海海返还两原告秦梅梅、陈新良4.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两原告秦梅梅、陈新良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