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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水”被抢险些丧命 男孩遭焚死里逃生
作者:莫富强 张勇  发布时间:2010-07-02 08:26:17 打印 字号: | |

 

水中下毒将人迷倒,捆绑、抢财、放火焚烧被害人,如此残忍手段令人发指。日前,被告人张林起被蚌山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081112上午,18岁男孩小孙被同村人员被告人张林起骗至村东南处一片杨树林里。小孙口渴,便喝下了张林起事先准备好的“水”,被告人张林起将昏迷后的小孙捆绑,抢走其手机一部(品牌不详),现金140余元,并往其身上堆放杂草点燃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小孙挣脱捆绑,求救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并报案。张林2009731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林起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在抢劫之后,又采用放火的方法实施了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对被告人张林起应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实施数罪并罚。遂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林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害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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