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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欠钱急卖房 今朝价升后悔迟
作者:章一鸣  发布时间:2010-07-06 08:05:33 打印 字号: | |

当年因借款到期法院查封了自家的房产,小王和朋友小张协商,将此房产卖于小张,小张把6万余元买房款打到法院冲抵小王的借款。因小王的房屋大产权未办,无法办理产权变更。小王和小张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时,小王即协助小张办理。之后,小张一家搬进了此房内。2009年房屋的产权证办好,小张即找到小王要求协助办理产权证,但小王拒绝办理。小张只好起诉到法院。近日,蚌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王与小张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小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小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10年前,小王夫妇因做生意,分别向5位好友借钱共计8万余元。小王将自己的一套座落于本市A小区的房屋抵押给5位好友。之后虽经小王夫妇奋力打拼,无奈不善经商血本无归。几位好友也听到风声,不断的来小王家催债。小王向亲戚东拼西凑,也只还清了1位好友的本息。其余欠款,小王再无能力偿还。剩余几位好友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偿还借款共计6万余元。好友的诉请得到法院的确认,案件进行到执行阶段,法院查封了小王名下的本市A小区的房产。此时房地产业正处于低迷状态,一时也无人购买。正在小王夫妇焦头烂额之时,朋友小张找到了他,小张家四世同堂,却挤在20平方米的小屋内。正想改变一下居住环境,听说小王正在为房屋被查封烦恼。所以小张找到小王,提出买下小王被查封的房屋。小王的借款由小张偿还。小王大喜,但房子的大产权未办,无法办理过户。小王遂与小张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屋卖于小张,待房屋可以过户时,小王协助办理。时过境迁,2009年,房地产热,A小区的房屋价格已经翻了34倍。小王的产权证、土地证此时均已办好并交给小张,小张即要求小王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可小王却辩解卖房没有经过妻子的同意,属于无效协议。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小张无奈只有一纸诉状将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蚌山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小王与小张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是自愿基础上的意思一致,协议内容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同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小张按照协议履行了给付全部房款的义务,小王也实际交付了诉争的房屋,小张占有使用房屋至今。小王虽辩称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未得到房屋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因诉争房屋系小王夫妻因共同欠款抵押给第三人又被法院查封后自愿卖给小张,所得款项交由法院冲抵夫妻共同借款。故小王实施的签订协议出卖房屋的行为,系小王及其妻子的共同意思表示。小张在交付购房款后不久即入住至今,小王也将办好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交给小张,小王数年来对房产不闻不问,漠视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也有悖生活常理。故对小张诉请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请求,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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