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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下签大名 到期还钱没商量
作者:章一鸣  发布时间:2010-07-08 08:28:30 打印 字号: | |

 

朋友借钱自己牵线,朋友失踪自己背债。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共同借款案件,被告徐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2万元。

20086月,徐某接到朋友王某的电话请其吃饭。多年不见,徐某欣然赴宴。推杯换盏间,徐某得知,王某现在正经营着一家工厂,效益相当可观。近期准备再上马一组设备。但缺乏流动资金2万元。希望徐某可以帮忙周转一下。徐某一听,二话不说,即掏出手机给朋友张某打电话,得知张某现在正好有闲钱数万元。徐某马上把张某叫到饭店。引荐了王某,张某和王某也是一见如故。酒到正酣时,徐某说出正题,需要张某的2万元暂时周转一下,并当即写好借条,让王某签字后也在借款人下署上了自己的大名。张某一见没有外人,当即掏出2万元现金塞给徐某。之后张某有事先行离开。徐某将2万元现金交给王某。王某也不含糊,取出其中1千元作为介绍费递给徐某。20102月,张某看中一处商品房,手中现金不够,故打电话给徐某问其借的2万元是否可以归还。徐某当即给王某打电话,可传来的却是王某手机停机的语音。徐某才感到大事不好,马上赶到王某的工厂驻地,一见也是人去楼空。张某得知后多次要求徐某偿还2万元,徐某均已自己是见证人不是借款人为由拒绝,双方经多次协商均无果。张某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立即偿还借款2万元。

蚌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徐某理应偿还借款,徐某与王某共同在借款人下签字。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徐某与王某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故对张某要求徐某立即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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