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货款后拒不还款,法院受理案件后还玩起了失踪。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返还财产案件,被告王某返还原告A公司货款15000元。
2008年7月A公司的客户张某打来电话,要求购买A公司的化肥100件。因为是老客户,且原来一直都是A公司负责运货,客户见货付款。所以A公司即联系司机王某送货并收取货款15000元。王某给A公司打了欠条一张,承诺收款后3日内交还货款。之后王某顺利将化肥送于客户张某,张某验收后将15000元交给王某。但王某收钱后拒不交还给A公司。A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果,只得将王某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向王某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时,王某更是和法院玩起了“躲猫猫”。法官依法将应诉材料送达于王某的成年家属,按时开庭审理此案。
蚌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被告王某无正当理由侵占、扣留A 公司的货款,理应偿还。故对A公司要求王某偿还欠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