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低价,赴港旅游时买了个相机,不料回来后却麻烦不断。日前,蚌山区法院成功调结此案。
2006年10月,张女士随我市某旅行社赴港旅游时,禁不住导游的劝说和“低价”的诱惑,购买了一台“富士达”FX-800照相机一部。回蚌后,张女士发现该照相机存在质量问题,遂找旅行社交涉,旅行社答应找卖方予以维修或更换。2007年4月,张女士将照相机及配件和购机发票均交给了旅行社。嗣后,张女士多次到旅行社催问消息,但旅行社一直予以拖延。最后,旅行社竟称东西丢失了。张女士愤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其经济损失8200元。开庭当日,被告旅行社拿出了“丢失”的照相机及相关资料。看到物品完好无损,原告张女士欣然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