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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抵押房坑人 双倍偿自寻苦果
作者:金煜  发布时间:2010-07-26 08:37:58 打印 字号: | |

开发商隐瞒房产已被抵押的事实向他人出售房屋,导致购房人损失惨重。近日,蚌山区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6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原告60万元;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修损失31.51万元。

20086月,原告服务中心与被告利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写字楼6#7#七层房屋,建筑面积为699.14?,价格为2800/?,总计价款为1957592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房款为30万元,2008930前付款30万元,余款2009930付清。2008617,原告支付首付款30万元后,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200893,原告又支付30万元购房款。嗣后,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支付装修费393845.20元。20098月,原告意外得知,被告于2005年即已将上述房产抵押给信用社用于贷款,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未再向被告支付剩余的购房款。200910月,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与信用社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于被告未履行调解协议,信用社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04月份,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原告服务中心腾房,原告遂诉讼来院。

被告利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但不应该双倍赔偿损失,另外诉争房屋的装修费应按现值计算。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诉争房屋装修现值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31.5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了其所售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企业名称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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