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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盗窃进班房 强奸劫财再领刑
作者:张玫 李莉  发布时间:2010-08-04 08:30:10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胡某深夜尾随被害人李某,将其强奸后又抢劫其财物。近日,蚌山区法院以被告人胡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01191时许,被告人胡某尾随被害人李某至安兴苑小区,从被害人李某身后搂住李的颈脖,将被害人按在安兴苑小区一楼旁的花园里。被告人胡某强行扒掉被害人裤子,对李某实施了强奸。而后,被告人又劫取被害人诺基亚手机一部,现金12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分别已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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