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夫妻相互争夺扶养权,无辜的孩子“猎物般”被争来抢去。日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这样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
姑娘李某在小伙子王某父母经营的店铺中打工与王某相识并恋爱,后于2001年11月登记结婚,2006年1月生育一子小王。2010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李某由于没有稳定工作,离婚后也没有了住处,深爱儿子的她不愿孩子与其共渡颠沛流离的生活,而主动放弃了小王的抚养权。约定小王由王某抚养,抚养费用独自承担;李某可在每星期六、星期天看望孩子,但必须在晚7点前将孩子送回小王,而不得在外过夜。离婚后,李某很快重新找到了工作,并谈了男朋友,男朋友也很喜欢小王,由于有了稳定的收入和住所,李某的母爱迅速膨胀起来,想夺回孩子的抚养权,在与王某协商处理无果的情况下。其于2010年5月28日早以接孩子参加幼儿园庆“六一”活动为名,将孩子接走并不再送回。王某多次登门并报警处理要求接回孩子,被告知双方系民事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故王某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王由其抚养、李某的探视权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严格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王某和李某于2010年2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有效协议,其如果对抚养权有想法应该通过合理途径解决。现其在时隔不足三个月,王某不存在抚养权法定变更事由的情况下,采取欺骗的方法强行带走小王,剥夺了王某的监护权,应对本案的发生承担全部过错。但考虑到其出发点是疼爱孩子,虽做法欠妥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经过释法明理,最终调解双方之子暂由李某抚养至2010年7月31日止,自2010年8月1日起,交还为王某抚养,李某行使探视权的时间为每星期五幼儿园放学至下星期一幼儿园上学期间,其可将儿子接回探视,但不得过夜;如李某有特别需要,可由双方另行商定。
8月1日,王某到李某处顺利接回了小王,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