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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法院委托执行 以情执法难案不难
作者:朱永生  发布时间:2010-08-11 08:59:0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件由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难案。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黄某等人诉魏某、我市某运输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692日,魏某聘用的驾驶员范某驾驶着魏某挂户在我市某运输公司名下的货车途经安徽省含山县境内时,因车速较快等原因,翻出道路外,致车内的两货主死亡,魏某、范某受伤。两货主的亲属黄某等人催要赔偿款无果诉讼到法院,案经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除范某单独给付黄某等人赔偿款8万元外,魏某、我市某运输公司再另行赔偿2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黄某等人申请法院执行,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于20075月将该案委托我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魏某的事故车辆的保额仅为二万元,按比例理赔的金额则更少,事故车辆已被当地交警事故大队扣留且因未及时变卖处理,基本已无变现价值,而车内每人二万元的座位险理赔便成了唯一有价值的执行线索。于是该院通过积极地与本市保险公司理赔部门联系,并根据本市保险公司的要求两次赴事故地保险公司,申请其出具有关事故现场勘察情况、车辆定损等材料,同时法院要求被执行人市某运输公司办理了申请理赔的手续,并通过几番周折之后将理赔款执行到位,连同先前法院划拨款项,已为黄某等人执行到位7万余元。但余款因被执行人魏某已瘫痪,且下落不明,市某运输公司亦无力支付高额赔偿款等原因,使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僵局。况且该运输公司因对判决不服,正在申诉,他们认为魏某于一个月前才挂户到其公司,管理费用分文未付,如要求公司替魏某支付巨额赔偿款未免太冤。法院执行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人大代表,其公司的经营活动全靠收取挂户车辆管理费勉强维持。在此情况下,执行人员多次找其谈话,并将黄某等人家有正在上中学、高中的孩子,因无力支付学费而面临辍学等情况告诉他后,身为人大代表的他慢慢打消了继续申诉的念头,并积极与黄某等人协商如何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几番接触后,该运输公司与黄某等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自行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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