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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家平是陶山水泥制品厂业主,原告顾庆江自1999年起到陶山水泥制品厂打工。2007年12月1日上午9时许,顾庆江未听从被告张家平的劝阻,自己在制作水泥涵管时被制作机挂起致伤。这次事故导致顾庆江的双腿伤残,左腿膝盖以下被截肢。经蚌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09年6月8日审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三级。在顾庆江住院治疗期间,张家平支付了全部医疗费117000元,之后又垫付9000元。此后,顾庆江以被告侵害其健康权为由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听从被告的劝阻,违反了厂里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其自身的损害亦应承担10%的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的90%,即104436.09元,同时要从中扣除垫付款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