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因贩卖毒品被捕,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患精神病被取保候审,案件中止审理。2010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再次贩卖毒品,被当场抓获。近日,蚌山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另查实:被告人李某某于198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原蚌埠市东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5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00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蚌埠市中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6年11月贩卖毒品被抓获,在审理期间,李某某因患精神疾病于2007年9月被取保候审,案件中止审理。2010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又因贩卖毒品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销售,贩卖20.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在犯罪时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过刑罚,又犯此罪名,依法应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