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蟊贼想偷点小钱花,没想却贪得一宗“大买卖”,在惊慌之余连忙将钱返还。日前,蚌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五千金元。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按照平常修理厂的日收入,被告人周某的主观上认为保险柜内只有4000元左右的现金,打开后发现里面有几万元时,立刻将钱退还受害人,其主观上没有占有几万元的故意,故本案应当按照4000元的犯罪数额定罪量刑;被告人周某在打开保险柜后,见钱多而害怕,主动把钱如数退还,应该认为是自动放弃犯罪,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属犯罪中止、盗窃数额应认定为4000元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在案发后,较短时间内退还赃款,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