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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应当不昧 否则可能犯罪
作者:邵卫东  发布时间:2010-09-03 08:17:13 打印 字号: | |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叔叔拿着钱,对我把头点,我高兴地说了声:叔叔,再见。”这首儿歌陪伴了我们近半个世纪,歌曲中弘扬的是拾金不昧的精神是连幼儿园小朋友都知道的基本常识,耿某却因一时的糊涂,犯下不应该犯的错误。

被告人耿某是一个体老板,201079日上午11时许,其在本市工商银行华夏支行办理转账业务后,到ATM机查账时,发现被害人遗留在ATM机银行卡可以操作,便分9次从ATM机上取出受害人银行卡帐户内现金1.8万元。

蚌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本案审理结束后,耿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他说,当时取钱时,心里也犯嘀咕,不知道该行为是否触犯刑律。我国刑法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冒领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犯罪,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就是冒用他人信用卡一种情形。本案的被告人在ATM机拾得他人信用卡后,不是积极主动归还,而是使用取款,得到了应有的处罚。奉劝拾得东西人,一定不要忘记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希望拾金不昧的精神永放光芒!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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