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却有两种版本,谁真谁假,令人迷惑。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判令被告小红将座落于本市东海大道南光彩大市场一期6区的门面房腾空并退还给原告小权并按月租金1000元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小权在被告小红付清拖欠物业费的次日返还其交的押金1000元。
2008年,原告父亲小飞将原告名下的座落于蚌埠市东海大道南光彩大市场一期6区的门面房出租给被告小红使用,租期1年。租期届满后,双方于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未成年人,其父小飞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将其房屋对外出租的行为是对原告财产进行的管理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小飞与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虽然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期限不是1年,但从本案认定的证据和审理查明的事实上综合分析,被告辩称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首先,小飞与被告在2008年就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期为一年。租年每半年交纳一次。2009年12月,双方再次签订的租房协议中关于“租金每半年付一次”的约定也说明双方约定的租期长于半年,否则上述约定就无任何意义;其次,小飞手写的两份《租房协议》所用的纸都是被告从笔记本上撕下来的。两张纸的尺寸应该是一样的。但被告向法院提交的《租房协议》纸明显被裁剪过,而被告也承认原告当其面在双方签名下面的空白处加写了“协议是一年”的内容。因此,原告提交的《租房协议》是完整的,而被告提交的《租房协议》有部分内容残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租房期限为一年。庭审中,原、被告对解除租房协议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予以认可。由于被告一直未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到交房之日止的租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物业物由被告交纳,被告以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其他住户也不交物业费为由免除自己交纳物业费义务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