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直击
一个合同两个版本 谁真谁假法官明判
作者:金煜  发布时间:2010-09-15 08:34:25 打印 字号: | |

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却有两种版本,谁真谁假,令人迷惑。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判令被告小红将座落于本市东海大道南光彩大市场一期6区的门面房腾空并退还给原告小权并按月租金1000元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小权在被告小红付清拖欠物业费的次日返还其交的押金1000元。

2008年,原告父亲小飞将原告名下的座落于蚌埠市东海大道南光彩大市场一期6区的门面房出租给被告小红使用,租期1年。租期届满后,双方于20091214又签订一份《租房协议》,内容为:“甲方现有光彩6区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租金每月1000元(一仟元整)。每半年付一次,计6000元。二、房租押金1000元(壹仟元整),此房的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属乙方交纳。三、房租到期时乙方提前一个月交纳以后租金。四、时间为2009.12.142010.6.14号。甲方小飞,乙方小红” 小飞用小红提供的两张笔记本纸将上述内容手写了两份,两人各执一份。嗣后,小飞当着小红的面在上述协议中双方签名下面的空白处写了“协议是一年”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小红给付6000元租金。2010612,小红搬走承租房内的部分物品。因小红拖欠物业费,原告拒绝返还小红交的全部押金,小红亦拒绝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被告支付到交房之日的房租,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后原告返还押金。审理中,被告小红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就是半年期限并提交了《租房协议》,该《租房协议》中无“协议是一年”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未成年人,其父小飞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将其房屋对外出租的行为是对原告财产进行的管理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小飞与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虽然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期限不是1年,但从本案认定的证据和审理查明的事实上综合分析,被告辩称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首先,小飞与被告在2008年就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期为一年。租年每半年交纳一次。200912月,双方再次签订的租房协议中关于“租金每半年付一次”的约定也说明双方约定的租期长于半年,否则上述约定就无任何意义;其次,小飞手写的两份《租房协议》所用的纸都是被告从笔记本上撕下来的。两张纸的尺寸应该是一样的。但被告向法院提交的《租房协议》纸明显被裁剪过,而被告也承认原告当其面在双方签名下面的空白处加写了“协议是一年”的内容。因此,原告提交的《租房协议》是完整的,而被告提交的《租房协议》有部分内容残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租房期限为一年。庭审中,原、被告对解除租房协议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予以认可。由于被告一直未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到交房之日止的租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物业物由被告交纳,被告以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其他住户也不交物业费为由免除自己交纳物业费义务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蚌埠法院网人民法院报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