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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两家联手 消弭十年纷争
作者:朱永生  发布时间:2010-09-15 08:37:38 打印 字号: | |

近期, 蚌山区人民法院和蚌山区人民检察院相互配合使一起申诉案得到妥善解决,并使申诉人息诉罢访,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张某与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案件经过是:1997年至1999年两年间,张某在吴某的丈夫汪某经营的影楼打工,199912月份,汪某向张某的丈夫高某借款,后来陆续还了绝大部分借款,至200110月份,尚欠520元未还。后张某夫妇到吴某夫妇经营的影楼催款,当时因汪某被法院司法拘留,吴某以汪某不在且自己又不知有借款一事为由拒付,进而双方发生争吵,高某谩骂吴某,吴某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将高某与吴某带到派出所处理,张某仍在影楼等候。经民警劝解后吴某回店见张某还在,又去附近的书报亭打110,张某上前扯住吴某衣领,将吴某拉回店内,双方撕打起来,互相撕头发及拳击,在倒地翻滚中吴某在张某右眉处咬一口,后被众人拉开。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张某的咬伤为轻微伤,并经派出所调解但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因精神问题经吴某的家人提出并通过司法鉴定后确定吴某为无责任能力,案经开庭后,法院作出判决:吴某的法定监护人汪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42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因汪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某于200311月份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吴某的住处传唤但均未找到汪某,后经居委会及邻居提供汪某已去外地,但具体地方、住址、联系电话均不详,并且在本市也未查到汪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0612月份案经合议庭评议,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张某发现汪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0088月,张某因生活困难,要求申请恢复执行,并提出执行吴某的退休工资收入,但因吴某不是被执行人,所以不能执行吴某的工资收入。于是张某到处申诉上访,后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相互配合,并共同找另案同样申请执行汪某的申请执行人赵某协商,说明了张某生活困难等情况,赵某出于人道方面考虑,与张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由法、检办案人员将汪某应赔偿给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逾期利息、预交诉讼费等共计一千元交到了张某手中,至此,这起申诉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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