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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实申报财产 司法拘留促执行
作者:朱永生  发布时间:2010-09-16 09:41:22 打印 字号: | |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经常使用的处罚措施之一。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便以不如实申报财产为由,决定对被执行人陈某某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后陈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

200911月份,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男方陈某某诉女方李某离婚纠纷案件,陈某某与李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一女,2008年双方共同购置了一套住房,首付10.7万元,贷款15万元,陈某某与李某婚后感情尚好,近年来因经济问题和家庭琐事常发生矛盾,200910月份,陈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陈某某要求女儿由其抚养,共同购置的住房归其所有,并表示给李某7万元的经济补偿,李某同意了陈某某的要求,也表示同意离婚,但表示抚育费由法院来判决,案经法院判决,陈某某与李某离婚;女儿由陈某某抚养,李某从200912月起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300元付至女儿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住房、洗衣机、戒指归陈某某所有,冰箱、彩电、微波炉、项链归李某所有,陈某某给付李某经济补偿金7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判决生效后,因陈某某迟迟不愿给付李某7万元的经济补偿金,李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陈某某给付了3万元,便以无能力支付且提出将剩余的4万元作为冲抵李某给付女儿的抚养费,在李某同意可以冲抵2万元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多次要求陈某某履行义务,但陈某某还以无能力为由不愿履行义务,于是执行人员向陈某某发出了报告财产令,经调查陈某某没有如实报告自己的工资收入,于是法院便以陈某某不如实申报财产为由,对其决定拘留十五日,后陈某某与李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了义务。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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