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直击
订协议套取赔偿 养花人羞对兰花
作者:莫富强 王阿晶  发布时间:2010-09-17 08:16:14 打印 字号: | |

“兰之猗猗,扬扬其香。”素洁坚贞、幽香清逸的兰花素来被文人咏为花之君子,可有的养花的人却不如兰花般高雅。为了套取政府高额赔偿款,蚌埠的两个养兰花人订协议,打官司,闹得不可开交。日前,蚌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大张、小李均为养殖兰花经营户。因大张租用小李妹妹的房屋养殖兰花,故与小李的养殖房相毗邻。20084月,两家花房所在的地点面临拆迁,为了得到政府的高额赔偿款,大张、小李协商将大张的兰花搬至小李的花房,两人的花全部充作小李的花,由小李单方获取政府赔偿款。在拆迁后大张再将花搬回。作为对使用大张兰花的补偿,小李许诺提供养殖场地给大张使用直至政府拆迁。200871两人就上述协商事项签订了协议。大张的兰花也于同年4月即搬至小李的花房,并新购置了一批兰花到小李提供的另一场地进行养殖。

20081210,因花房的水电被擅自切断,造成大张、小李的兰花全部受到了损失。大张并于当日下午拨打了报警电话。因大张的兰花也受到了损失,当月大张、小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小李赔偿大张的损失,且大张先约定的大张使用小李的场地直至政府拆迁不变。小李的赔偿数额以其获取的政府赔偿款为基准,若得赔偿款50万元以下,小李赔偿大张8万元;若得赔偿款50万元以上,则赔偿大张10万元。最低不低于8万元。 20096月小李获取了政府赔偿款共计42.67万元,其中兰花损失赔偿款为7万元。因小李在收到了政府赔偿款后,未履行支付大张赔偿款的约定,故大张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小李支付赔偿款8万元。小李在应诉后向本院提起反诉,要求撤销双方于200812月签订的协议,并判令大张搬出小李的兰花场。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大张在小李老兰苑花房的兰花是否受到了损失;大张、小李于200812月签订的协议效力如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张的兰花自20084月搬至小李花房,两人并于同年71签订了第一份协议,约定两人花房合为一体,赔偿款由小李领取,大张无偿使用小李的场地。20081210兰花受损,大张拨打电话报警称家养兰花受损。小李在庭审中也陈述签订第一份协议时家中有大张的兰花,且至2008年冬天才搬至另一场地。故可以认定大张的兰花受到了损失。也确因大张的兰花受到了损失,两人才于200812月签订了第二份协议。小李反诉称200812月的协议显失公平,且大张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撤销该协议。因协议的前提为大张、小李恶意串通,预套取政府高额赔偿款,其目的损害了国家利益,故协议应属无效。鉴于大张的兰花实际受到了损失,依据公平合理大张则,小李理应对其损失予以赔偿。关于小李应当支付大张赔偿款的数额,因当时双方对可获取的政府赔偿款估算在50万元左右,而小李实际仅获取了7万元兰花赔偿款,依照50万元赔偿10万元,则5万元赔偿1万元的比例标准,应以赔偿大张1.5万元为宜。关于小李提出要求大张从其兰花场搬出的主张,因协议无效,大张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大张应当从小李的兰花场搬出。综上,判决如下:大张、小李200812月签订的协议无效;小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大张兰花赔偿款1.5万元;大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从小李的兰花场搬出;驳回了大张的其他诉讼请求,也驳回小李反诉大张的其他反诉请求。

 

 

责任编辑:王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蚌埠法院网人民法院报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