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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菜工意外致残 酒店老板终担责
作者:刘心乐  发布时间:2010-09-20 08:14:14 打印 字号: | |

李某应聘到王某开办的酒店当传菜员,不料在工作中意外致残,王某在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后拒赔其他费用,李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日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这样一起雇工损害赔偿案件。

李某于200910月应聘到王某开办的某大酒店任传菜员,同年1128日中午,其在收拾餐桌时不慎被玻璃圆盘砸伤右手,经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诊断为:“右手食、中、环指开放性骨折,伴大部离断;右小指皮肤裂伤。”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王某已全部支付。李某出院后,其伤情经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但王某却拒绝赔偿其他相关费用。故李某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88000余元。

 王某辩称:李某工作时间不长,尚未超过试用期。其在工作中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意外伤残,自身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其已经全额支付了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应再承担其他损失。

蚌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应聘到王某开办的酒店工作后,双方即形成雇佣关系。王某应当对李某的伤害后果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李某在工作中由于疏忽大意,导致自身伤残后果,也具有相应过失,可以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在辩法析理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调解,面对法官入情入理的分析,双方的火气渐渐的小了,心气也平了。最终双方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由王某一次性赔偿李某人民币6.5万元,李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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