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老太今年八十又二,考虑到自己年世已高,百年后自己的房子如果分不清楚,难免给自己的下一代带来不必要的纠纷,于是就想在生前把房产过户给自己唯一的孙子。但到了房产部门却办不了手续,因为梅老太所要过户的房子不是她自己的,还有其他人的份额。梅老太急了,这明明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产权证也是自己的名字,怎么就不是自己的房子了呢?无奈之下,只有诉至蚌山区法院,要求析产。
经过法官耐心的询问才得知这套梅老太名下的房子有一定的历史,梅老太自己的家庭情况也较为复杂。首先说这套房子,这个房子是梅老太与第一任丈夫方某在上世纪70年代共同出资购买的,当时仅有十几个平方,后来方某在83年去世(其父母先于方某去世)。梅老太在93年又与第二任丈夫林某结婚,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该房折迁,还原后的住房面积也扩大到近五十个平方,扩大的部分系梅老太与林某共同出资,林某也于2002年去世(其父母先于林某去世)。再来说说梅老太的家庭情况,梅老太与方某有四个子女,其中有一子在方某去世后不久于87年也去世了,该子无配偶、无子女。与梅老太结婚的林某与前妻有三个子女,其中有一子与配偶离婚后于96年去世,留有一子、一女。
从以上的情况看,这个房子虽登记在梅老太名下,但却系与方某、林某共有,方某、林某均已去世,故其名下的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方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梅老太及双方的四个子女,因其中一子在方某死亡后去世且无子女、配偶,故其继承方某的遗产份额应由其母梅老太继承(转继承),方某的其他份额应由梅老太和三个子女共同继承;林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梅老太及林某的三个子女,因其中一子先于林某死亡,故其享有的份额应由其一子、一女代位继承,林某的其他份额由梅老太和林某的另外两子女共同继承。这样一算梅老太名下的这处房子就有了九位继承人。
因为年代久远,梅老太自己也认不清这个房子方某与自己共同出资多少钱买的,面积具体是多少,只有一份字迹模糊的买房凭证,而与林某的共同出资也是具体数字不详,这样一来面积不大的房子,对于梅老太和其子女、继子女和继孙子、孙女因份额不明却难以分割,案件也走进了死胡同。
主审法官并不放弃,因为通过前期的调解,法官认为该案的当事人之间虽有矛盾,但也看到了案件的复杂性,都想通过法院来解决问题。经过法官的耐心询问,从其继女口中了解到其父林某去世后还有一套房屋,是在与梅老太结婚前购买的,至今也没有分割,林某就一个孙子,她们也想把这套房子留给他。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是调解工作的一个突破口,当即就联系了梅老太,向其告知这套房屋其也有继承权,属于她的继承份额如何考虑,并把两套房联系起来向其分析:如果梅老太能把林某名下的房屋继承份额让于林某的孙子,林某的子女和孙子、孙女也愿意把继承梅老太名下房屋的继承份额让于梅老太。梅老太的三个子女经过法官的多次劝说也同意把自己的份额都让于梅老太,这样九个人分割的局面就转变为梅老太一个人享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梅老太就可以在有生之年把房子过户给自己的孙子了。梅老太听后当即表态对于林某名下的房产,自己放弃继承权,其继子女和继孙子、孙女在梅老太表态后,也出具了书面的放弃梅老太名下房屋中属于其父亲林某遗产的继承权,梅老太的三个子女也向法院出具了书面的放弃其父亲方某名下遗产的继承权,最终该案双方达成调解,梅老太终于如愿以偿取得了该房屋唯一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