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女友分手后,仍伺机将女友强奸,日前,吴某被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吴某与牛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0年5月1日晚23时许,被告人吴某约牛某出来,当二人步行至蚌埠市财经大学西校区东门附近时,吴某以口渴喝水为由将牛某带到其住的房间,在房间内,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吴某不顾牛某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后,牛某以书面形式对被告人吴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与牛某曾系恋爱关系,其行为又取得了牛某的谅解,法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