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家做饭时被烧伤致残,丈夫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拒绝扶养,妻子怒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丈夫的扶养义务。日前,妻子的诉请获得蚌山区法院支持。
小阳诉称,小阳、小柳于2006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2008年5月12日,小阳在家使用灶具时,被泄漏的气体烧伤,经认定其为四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花去医疗费用145070元。后法院判决某燃气公司承担了70%的责任。小柳在小阳2008年8月11日出院前即回家,不再过问小阳。小阳现在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任何收入来源,还需要人护理,生活困难,自己负担的医疗费部分也无法解决。因此小阳诉至法院,要求小柳履行夫妻之间扶养、扶助义务。故请求:依法判决小柳护理小阳或支付小阳自2008年8月起护理费每月1500元由小阳请人护理;依法判决小柳支付小阳自2008年8月起生活费每月800元;依法判决小柳支付小阳医疗费43520元。
小柳辩称,小阳陈述属实,但我没有能力扶养,而且小阳在受伤的时候已经得到赔偿,这个赔偿款就已经包括小阳的生活费、护理费、医药费。另外小阳要求的每月1500元的护理费,我自已也没有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无法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小柳当庭表述现在愿意护理小阳的生活,故小阳要求小柳对其护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小阳主张每月800元的生活费,因未提供小柳的收入证明,故比照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核减后认为以每月300元为宜。小阳因伤残已获得相应的赔偿(包含有伤残护理费),且现小柳愿意护理小阳,故对小阳要求的每月1500元的护理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因原、小柳仍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阳所支出的43520元的医疗费用属夫妻对婚内财产的分配,故在本案中不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