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磕断门牙告学校 八龄童诉请镶牙
作者:章一鸣 徐莉  发布时间:2010-10-26 09:37:53 打印 字号: | |

八岁的小学生在学校磕断门牙,将小同伴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镶牙等费用。日前,蚌山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刘某及陈某现均为蚌埠某学校二年级学生,2009917日课间午饭后,刘某在班级走廊内活动时摔倒在地,将门牙磕掉部分。刘某就诊后,花去医药费450元。

刘某认为,是陈某将其推到在地,致使其前门牙磕断半颗,经诊断被磕断的门牙已经伤及牙神经,如镶牙需待十八岁以后,现只能保守治疗。刘某与陈某和学校对赔偿一事协商未果,遂诉讼到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镶牙费、精神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000余元。

陈某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伤情是陈某造成的。原告的伤害与其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在学校课间发生碰撞,至其门牙碰断。因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某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该学校支付医药费的诉请,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受伤与被告陈某有关,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法院酌情考虑500元为宜。原告诉请烤瓷牙的相关费用,因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故判决某学校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450元,精神抚慰金500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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