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2010年1月因盗窃罪被取保候审,2010年2月,刘某再次盗窃,被当场抓获。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0年2月7日晚,在蚌埠市东方娱乐城没关门之前躲藏在里面。2月8日凌晨,刘某趁无人之际用螺丝刀等工具撬开娱乐城办公室及铁皮柜盗窃现金7180元,中华烟一条、玉溪烟七包、皖烟五包(经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667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已发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在实施第一起犯罪事实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其第一起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认罪态度较好,应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