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蚌埠工作了三十多年的下乡知青刘新,内退后返回上海定居,因原单位将其已购得房产证的住房再次分配给王品,刘新将单位和王品告上法院,日前,蚌山区法院支持了刘新的诉求。
刘新系上海下放知青,1969年到安徽省定远县插队落户。1975年被抽调至被告蚌埠某单位工作,系正式职工。在工作期间,蚌埠某单位分配给其坐落在蚌埠市区的40平米住房壹套。1996年6月蚌埠市公有住房出售,刘新即按标准价465元/平方米购买了此房75%的产权,并于同年10月3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1998年因国家政策允许,原上海下放的老知青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把户口迁回上海市定居。刘新为迁回上海,同年6月28日向单位提出办理内退的申请,但蚌埠某单位当时提出条件是:办理退休手续要把住房交还给单位用于解决住房困难的职工。刘新在办理内退手续的同时将房屋钥匙交给蚌埠某单位,但房屋所有权证没有交给单位。
蚌埠某单位认为,诉争房屋的产权是蚌埠某单位和刘新按份共同共有,刘新占有75%的产权,蚌埠某单位占25%的产权。在刘新办理内退时,蚌埠某单位与刘新约定必须将该房屋退还给单位。
法院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被告蚌埠某单位的房改房,刘新按照蚌埠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出资购买了该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依法应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虽然刘新按照标准价只取得了75%的部分产权,但并不影响其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只是该房屋进入房地产市场要受到某些限制,被告蚌埠某单位虽称其与刘新之间对诉争房屋有书面约定,但未向法庭提交,法院不予采信,故对刘新要求两被告退还房屋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