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人担保要谨慎,否则自己就可能替人埋单。近日,蚌山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
2007年5月8日,柳某申请某担保公司为其小额贷款担保,双方并签订了小额贷款担保合同,约定纪某为柳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柳伟与本市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20000元。同时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柳某按约取得借款。而其在借款期满后,却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于是担保公司代其偿还了借款本息20074.73元,而刘某和纪某却未偿还担保公司代偿的款项。于是,该担保公司将担保人纪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偿还代偿借款本息20074.73元及利息。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纪某给付该担保公司代偿款项20074.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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