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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卖出款未收齐 法院做主追回14万
作者:王太胜 仇光杰  发布时间:2010-11-08 08:27:53 打印 字号: | |

将产品卖往浙江,可货款迟迟不能回笼,日前,蚌山区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卖方的合法权益。

2008628,原告蚌埠某铸造厂与被告浙江某压铸公司签订压铸机销售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压铸机3台,每台价格18万元,合计价款54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货到付款30万元,12月底付6万元,20093月付10万元,被告以3台旧压铸机折款8万元。合同还约定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果在供方所在地仲裁或法律解决等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886依约将3台压铸机送至被告处。原告带回被告的3台旧压铸机,折款8万元。原告于2008112220095296次向被告开具54万元的安徽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货后付款32万元,加上折抵8万元货款的3台旧压铸机,实际付款40万元,余款14万元至今未付。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压铸机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是纠纷产生的原因,应对纠纷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浙江某压铸公司给付原告蚌埠某铸造厂货款14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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