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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擅解合同 法院依法帮助维权
作者:朱震华  发布时间:2010-11-08 10:54: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就执行完毕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19976月王某开始在蚌埠市某事业单位工作,工作期间王某与该单位于20033月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但王某仍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87月王某被该单位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是否为其发放经济赔偿金发生争议,并向蚌埠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王某不服裁决诉讼至法院。蚌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主张与该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时间为19976月,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该单位予以否认,所以法院采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即从20033月为双方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至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20087月。判决蚌埠市某事业单位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合计5999.94元。判决生效后,蚌埠市某事业单位一直未予履行。王某于20091221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系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案件在执行前期遇到了困难,被执行人以无多余财政拨款等理由不履行义务。执行干警多方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单位现场办公,与其单位负责人沟通,耐心向其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希望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于92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了欠款,申请人王某得到了应有的经济补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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