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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房屋已验收 欠款理由难成立
作者:王太胜 仇光杰  发布时间:2010-11-11 08:41:58 打印 字号: | |

 新装修的房屋投入使用后,小马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余款,因证据不足,小马在蚌山区法院日前作出的判决中败诉。

2009911,蚌埠某装饰公司与小马签订一份装饰合同,约定装饰公司承揽小马房屋装饰工程,期限为20099121011,价款及结算方式为,工程中期付700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按约施工,并将完工的工程交付小马,小马也利用该工程在2009年底前开业,该工程经双方确认,价款为118468元,装饰公司收到小马的工程款为63000元,小马尚欠的工程款为55468元。小马辩称,装饰公司交付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装饰公司无权索要工程款。

法院审理认为,装饰公司、小马之间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小马尚欠的55468元的工程款理应支付,装饰公司主张的该款逾期付款的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小马辩称的装饰公司交付的工程不合格,装饰公司无权索要工程款的辩解意见,小马无证据证实工程不合格,且该工程小马已接收使用,该辩解意见没被采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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