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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所诱作担保 无奈追偿遥无期
作者:王太胜 仇光杰  发布时间:2010-11-15 15:34:39 打印 字号: | |

伴随民间借贷高利益的往往是高风险。日前,蚌山区法院就审结一起担保追偿纠纷案件。

两被告李明、王希系夫妻关系。20074月,李明由原告蚌埠某汽车销售公司担保向银行借款106800元,从原告处购买轿车一辆,被告将该车抵押给原告,并签订了抵押合同。此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款项,原告为防止损失扩大,为被告垫付了欠款及利息43980元,可被告一直未偿还这笔欠款。为此,原告请求蚌山法院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代偿款4398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蚌埠某汽车销售公司与李明及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李明、王希作为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付债务,应为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给付4398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明、王希经法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作出了缺席判决。

 【判后感言】居高不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预示着民间借贷的风险正在加大。从近期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来看,具有以下特点:高利率、一人向多人借贷、一人多次向同一人借贷 、借贷数额加大 、无相应担保 、借贷人无固定住所。从上述特点分析,借贷人以高利率为诱饵引诱出借人,出借人大多是以赢利为目的,经不住高回报的诱惑,为赚取高额利息,不惜将多年积蓄对外放贷,而未考虑到其中的风险;因借贷人居无定所和无相应的担保,给法院审理和执行均带来相当的难度。

此类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借贷人下落不易查找,也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出借人期望的高额利息不仅无法实现,往往连本金都无法收回,一旦收回本息无望,出借人极易情绪激动,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办案法官在此提醒,不要受高额利息所诱惑,要充分认识到高额利息后面的风险,谨慎出借钱财,以免遭受财产损失。(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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