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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买股票 事后想“分红”
作者:王太胜  发布时间:2010-11-18 09:22:14 打印 字号: | |

小方托人购买股票,被委托方竟觊觎其巨大股权收益,小方遂向法院提起股权确认诉讼。日前,蚌山区法院支持了小方的诉讼请求。

2007124,小方向蚌埠某科技公司(下称某科技公司)汇款68万元委托后者购买股票。某科技公司后用35万元购买了A股票180900股,用33万元购买B股票250000股,2007316,原、某科技公司就上述行为签订两份委托购股协议,约定,小方委托某科技公司的资金为35万元和33万元,小方认购的股票为A 股票180900股,每股单价1.935元,B股票250000股,每股1.32元,股权登记在某科技公司名下,股权的占有、收益、处分权归小方享有。

20089月,上述股票可以上市交易,小方遂通知某科技公司将股票卖出,某科技公司将股票卖出后将所得款项支付给了小方,款项支付后,某科技公司以小方获取了巨大利益为由,派人劝说小方让出部分利润,被小方拒绝,为打消某科技公司的不正当企图,小方向本院提起股票确权诉讼,请求确认自己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两份委托购股协议合法有效,自己享有两只股票的股东权益。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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