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因索债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周大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周大龙、郑田、孟北为讨要欠款采取看管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周大龙一人犯数罪,对其应当数罪并罚。三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判决如下:周大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郑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孟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周大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丽丽医药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625.55元。 (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