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在蚌埠汤和墓附近,利用钢锯将供电公司正在使用的供电铁塔内的铁架锯掉,卖给流动收废品处。朱共作案十余次,获得赃款300余元,给供电公司的供电铁塔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供电部门鉴定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采取盗割正在使用的供电铁塔内铁架的方式,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依法判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酌情作出以上判决。
201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在蚌埠汤和墓附近,利用钢锯将供电公司正在使用的供电铁塔内的铁架锯掉,卖给流动收废品处。朱共作案十余次,获得赃款300余元,给供电公司的供电铁塔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供电部门鉴定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采取盗割正在使用的供电铁塔内铁架的方式,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依法判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酌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