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福无双至,祸不单行。”市民赵强在家中不慎将左臂摔伤,没想到经医院治疗后,左臂竟无法正常伸曲。近日,蚌山区法院依法判决医院赔偿赵强各项经济损失59341元。
2008年12月15日23时许,赵强在家中不慎将左臂摔伤。由于天色已晚,赵强就在附近的诊所做了简单石膏固定处理。第二天上午,赵强到我市某医院的门诊部就诊,经X片检查确诊为左肱骨踝间骨骨折,赵强随即住院治疗。出院时医院为原告出具建议休息3个月的医疗证明书。嗣后,赵强发现左臂不能伸曲到位,赵强遂到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检查,被诊断为左肘关节功能障碍。虽住院治疗2月有余,但疗效不明显。为了更好地恢复左臂功能,2009年10月,赵强按照医生的指点到上海第六人民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达成协议,赵强遂诉讼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85118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的参与度大小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书认定:被告在对赵强诊疗过程中,由于对其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仅采取手法复位的方法予以治疗,治疗方式选择欠佳,另外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造成赵强左肘部石膏外固定时间过长,医院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赔偿款已履行完毕。(人物系化名)